附終期的合同是該期限到來時失效嗎?
一、附終期的合同是該期限到來時失效嗎?
是的,期限常常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兩種。所謂生效期限,又稱延緩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才發生。在期限到來以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效力仍然處於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才生效。所謂終止期限,也稱解除期限或終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所謂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期限是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期限的作用,在於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二、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種類?
(一)附延緩期限合同與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緩期限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期限到來之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才開始發生效力的合同。延緩期限,又稱為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約定期限到來之際,該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稱為終期。
(二)附確定期限合同與附不確定期限合同
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具體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後。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的具體發生時間不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以某人死亡為期限。人必然死亡,屬於必然要發生的事實,而具體發生時間卻是不確定的,故屬於不確定期限。
附終止期限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時失效。附期限合同的種類包含4種,分別是附延緩期限合同,附解除期限合同,附確定期限合同和附不確定期限合同。其中附延緩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所付的期限到來之前,合同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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