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正確的認識有什麼?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
在一般情況下,合同都是在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的,這主要因為絕大部分合同是在簽訂後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準備的。而對某些特殊的交易,雖然雙方已經有了各類權利義務的約定,但合同還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須等待一個特定的條件成就。如果雙方約定的條件成就了,則雙方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如果條件未成就則雙方無需履行。從這個意義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的合同中的一種而已。
附條件的合同是一種鎖定風險與權利義務的高級合同。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風險的,但風險的高低有時與收益高低成正比,因而某些偏愛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者並不會因風險的增加而止步。而附條件的合同則既可以充分地約定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又可以用於有效地控制風險。交易的風險按交易內容、環境的不同往往可以分解為幾類,而每類風險又可以識別出產生風險的要素與控制風險的要素,如果這兩種要素之間的關係確定,則可以約定當控制風險的要素具備、控制風險的條件成就時合同開始履 行。
以房地產開發為例,由於房地產行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有眾多的投資者往往會約定待某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各方共同組建房地產開發公司或對現有房地產企業進行股權收購等方式共同投資。這樣的約定即是一種簡單的附條件的合同,當一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後,雙方的合作即按合同約定履行,如 果另一方未能取得則雙方不再履行。
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是指合同簽訂後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須等待一個特定條件,如果雙方約定的條件形成了,雙方應該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履行義務,如果雙方約定的條件未形成,則無需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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