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能否附條件附期限?
一、合同履行能否附條件附期限?
合同履行是可以附條件附期限的,但所附條件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説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二、附條件和期限的定義是什麼?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為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於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條件,根據其決定法律行為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作用可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標準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條件的成就,是指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於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於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期限以其作用在決定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為 標準可分為始期和終期,以作為內容的事實發生之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期限到來的效力在於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合同履行是屬於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履行有關條款的一種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附條件合同的條件也是需要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有關條款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款內容所認定的情況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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