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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農民工認定要求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規定:

法律援助的農民工認定要求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屬於市、縣級審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縣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或者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當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或者提供以下證件、證明材料之一: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農村特困户救助證;

3、農村五保供養證;

4、工會組織發放的特困職工證;

5、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的其他社會救濟、救助證明文件;

6、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

7、公安、法院、檢察院決定對申請人給予司法救助的證明文件;

8、重度殘疾並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9、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卹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10、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證明材料;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的救濟途徑及期限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條件進行審查,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申請人如果對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局)提出。申請人對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門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1、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過程中的權利義務1、瞭解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予以更換;

3、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與理由,提供有關證明和證據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

4、經濟狀況和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2、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3、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4、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

5、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6.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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