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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有效嗎?

一、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有效嗎?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有效嗎?

合同期限屆滿之後,一方當事人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是否有效,這要看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接受,如果接受,當然有效;如果拒絕,肯定無效。因此,合同期限屆滿時違約方當事人想繼續履行合同的,需要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或同意繼續履行的表示,這時的繼續履行才有效。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合同法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為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違約方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附條件合同的特點有什麼?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附條件合同的特點如下,所附的條款必須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中的一個條款寫在合同內。所附的條件是當事人用於限制活動法律效力的。所附的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