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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跟後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大家可能聽説過抗辯權,但是大家對於先履行抗辯權跟後履行抗辯權的區別在哪,瞭解的就不是非常多了,甚至有的朋友已經混淆了。但是兩者都是抗辯權,但是一個先履一個是後履行,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大家也要分清楚,防止自己產生誤解,但是具體的區別在哪可以到下文進行詳細的瞭解。

先履行抗辯權跟後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先履行抗辯權跟後履行抗辯權區別

(一)概念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在傳統民法上,有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後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構成要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適用條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合同法律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 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先履行抗辯權顧名思義就先履行,後履行抗辯權就後履行,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意味着責任履行的順序也是不一樣的。抗辯權對於大家來説,都是比較熟悉的,大家也需要按照規定行使抗辯,確保自己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可以諮詢在線律師。

標籤:抗辯權 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