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是行紀合同嗎?
掛靠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被掛靠人不承擔責任。行紀人的法律義務如下: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直接履行義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託物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負擔行紀費用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行紀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者買受人,賣出或者購買委託人的委託物。這就是通常説的行紀人的介入權,即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實施行紀行為時,有權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託人進行交易活動。行紀人行使介人權,實際上就是行紀人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與委託人之間直接訂立買賣合同。
行紀合同的委託物必須是有市場價格的商品。這是介入權構成的要件。這一要件既是行紀人產生介入權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紀人是否在對委託人不利時實施介入以及行紀人實施介入對委託人不利時損害賠償的標準。行紀人所依據的價格應當明確,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權。
買賣合同和行紀合同兩個合同關係,應當分別由這兩個合同關係的法律調整。既然行紀人仍然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委託人就應當按照行紀合同約定的報酬支付給行紀人,而不能以行紀人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為由,拒絕支付報酬。
但是,如果在訂立行紀合同或者行紀人在履行義務時告之委託人自己想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時,委託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行紀人便不能實施該行為。
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行紀合同的特徵的。
-
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情形
一、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
違約責任能否超過所造成的損失
一、違約責任能否超過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有約定違約責任時,例如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可以向於實際損失,但不能過高,如果過高的,可以申請減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
-
提前終止合同怎麼認定,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
一、提前終止合同怎麼認定關於提前終止合同的認定,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有法定事由,提前終止合同就不存在違約的問題。若是當事人一方想提前終止合同,那就存在違約的問題了,這時就需要給與另一方一定的違約賠償。《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
-
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為:1、合同適用的範圍不同。行紀合同僅適用於購、銷和寄售。委託合同可適用於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2、權利義務承擔主體不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