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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經營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公司需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長期以來,車輛掛靠經營的情況很普遍,即個人出資購買車輛、將車輛登記在某個具有營運資格的運輸企業名下,以運輸企業的名義進行營運,並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但有些運輸企業則採用承包經營等形式,換湯不換藥,實質上也就是掛靠經營。掛靠者聘請駕駛員為其開車,駕駛員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如不存在勞動關係,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發生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或要求被掛靠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大家先來看一個案例。

掛靠經營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被掛靠公司需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事故經過】2014年8月23日23時32分,温某某駕駛桂××××××號大型卧鋪客車由梧州往貴港方向行駛,至S304線41KM+530M處時,由於路面濕滑,採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後橫擺,與對向駛來由郭某駕駛的桂D×××××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温某某等四人死亡、31人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經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認定温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温某某所駕駛的桂××××××號大型卧鋪客車系登記在某運輸公司名下,由滕某某承包經營,運行貴港至東莞的客運班線,滕某某僱傭温某某駕駛該客車。

【維權經過】事後,受害人温某某的家屬要求客車所屬的某運輸公司按工傷給予賠償,遭到拒絕後,家屬開始維權之路。

1、申請勞動仲裁

温某某的家屬先是向貴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貴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温某某與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仲裁裁決作出後,某運輸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

【案號:(2015)港北民初字第1091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人身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為考量依據。首先,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滕某某承包某運輸公司所有的桂××××××號客車,並運行某運輸公司持有的貴港至東莞的客運班線,滕某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成立承包關係,某運輸公司就承包經營關係而言獲取的收益僅限於滕某某每月繳納的客運責任產值,滕某某則享有營運期間的營運收益。温某某駕駛桂××××××號客車,其日常工作由滕某某安排,某運輸公司並不參與桂××××××號客車的實際運營。某運輸公司與温某某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招聘登記表等記錄,故無法證實某運輸公司與温某某之間在人身上具有勞動法律關係的從屬性。其次,滕某某經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温某某的勞動報酬原告未予支付,故某運輸公司與温某某在經濟上不具有從屬性。第三,某運輸公司不對温某某進行考勤等管理,温某某也無需向原告彙報工作成果、工作業績等。某運輸公司對温某某進行技術考核、培訓並頒發的綜合技術考核合格證,僅表明原告作為營運人對營運情況和車輛安全及對駕駛人員資格行使監督和管理職責,是某運輸公司出於保障營運安全服務的需要作出,並非是基於勞動管理目的,故無法證實某運輸公司與温某某在組織上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從屬關係。綜上,某運輸公司與温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一審法院判決:不存在勞動關係。

3、温某某的家屬不服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案號:(2015)貴民二終字第249號】

二審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係,温某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温某某的家屬不服終審判決,申請再審。【案號:(2016)桂民申897號】

再審法院也是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係,温某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一、二審判決認定温某某與某運輸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正確。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5、最後,温某某的家屬對承保肇事客車承運人保險的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付保險金。

【案號:(2015)港北民初字第3996號】

温某某的家屬以温某某所駕駛的桂××××××號大型卧鋪客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賠償限額為50萬元,直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50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中,本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本公司與原告或者原告親屬温某某之間不存在保險糾紛關係,也不存在事實的保險合同的權利與相對義務,因此,原告要求本公司直接支付保險賠償金不存在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告的親屬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屬於重大過失行為,而重大過失行為屬於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

法院認為,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係,因此,原告請求被告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500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分析】

一、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關係有:駕駛員温某某與滕某某的個人勞務關係、滕某某作為承包人與某運輸關係之間的承包(掛靠)關係。温某某是由滕某某僱傭,並不是公司聘請的,與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係,温某某的家屬也沒有直接、充分的證據證實存在勞動關係,故幾級法院均認定温某某與某運輸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是正確的。

二、本案中不存在勞動關係能否主張按工傷給予賠償呢?答案是肯定的,發包單位或被掛靠單位必須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一)發包單位或被掛靠單位要承擔用工責任、工傷保險責任是有相應規定的。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通過以上規定可知,在本案中,某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並非以被掛靠人與勞動者具有勞動關係為前提,即是指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也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在掛靠的情況下,旨在保障發生工傷的勞動者權益,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與存在勞動關係情況下工傷職工同等的保護。

(二)本案中,家屬應當是直接起訴該僱主滕某某,要求其承擔僱主責任,或直接起訴被掛靠單位某運輸公司和僱主滕某某,要求連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無需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但是,家屬並沒有就損害賠償直接起訴相關責任人,而是錯誤地認為只有存在勞動關係才能被認為工傷,最後才能獲得工傷賠償,所以一味地追求確認存在勞動關係,沒有選對正確的訴訟切入口,沒能獲得應得的權益。

三、就温某某家屬最後起訴保險公司而言,因肇事客車所投保的承運人保險的當事人是某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如果沒有某運輸公司的配合和請求,保險公司是不會直接向温某某家屬賠付的。一開始,温某某的家屬並沒有與某運輸公司協商要求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該保險賠償款,導致本應得到的賠償而最終未能獲得。

【後語】

選定適當的訴訟切入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訴訟利益。希望本文能幫到有需要的人。

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三條第二款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