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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擬訂建築違約責任合同

一、如何擬訂建築違約責任合同

如何擬訂建築違約責任合同

對工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約定,要需要根據工程的具體內容、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收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來確定,是沒有固定的可以直接套用的表述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

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並不是説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規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損失賠償金上限是多少?

在很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會要求約定以下條款:“承包人在任何情況下在本合同中累計的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賠償金等,不超過根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價款總額。承包人不對發包人的利潤損失、合同損失,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間接或引發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此類約定能否對承包人的賠償責任構成限制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建築合同一般在擬定時一定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簽訂,而且簽訂的內容一定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只要不違反法律所規定的條款,那麼這份合同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