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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中被代理人擅自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有哪些?

代理權的濫用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違背代理權宗旨和代理的基本準則,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合同代理中被代理人擅自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有哪些?

構成代理權的濫用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⑴代理人有代理權

⑵代理人實施了行使代理權的行為

⑶代理人的行為違背代理權的設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為準則

⑷代理人的行為有損於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具備上訴要件則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如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都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
合同代理中被代理人擅自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主要有:

⑴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係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對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實施,這既違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極易發生代理人損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為。應予禁止。
⑵雙方代理行為也屬於代理權濫用的行為。雙方代理也稱同時代理。這種行為在有關代理人從事代理事務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已經提及,雙方代理會導致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難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這種行為。

⑶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種行為違背了代理的誠信原則,屬與違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濫用代理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對人一起賠償被代理人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