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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是否有效

一、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三、代理人的一般代理權限有哪些?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鑑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四、特別代理權限包括哪些權利?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總之,如果沒有代理權,就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籤合同,對於這種情況,被代理人當然有權拒絕追認,而且,代理人的行為已經給被代理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話,被代理人還可以追究代理人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