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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中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有哪些

合同代理中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有哪些
⑴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係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對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實施,這既違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極易發生代理人損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為,應予禁止。
⑵雙方代理行為也屬於代理權濫用的行為。雙方代理也稱同時代理。這種行為在有關代理人從事代理事務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已經提及,雙方代理會導致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難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這種行為。
⑶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種行為違背了代理的誠信原則,屬與違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濫用代理權行為。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對人一起賠償被代理人的損失。
我們如果想要代理,首先需要了解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的相關情況,還有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關的具體約定,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作出損害被代理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
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