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僅就沒有代理權了嗎?
一、轉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僅就沒有代理權了嗎?
代理人轉委託後,依然具有代理權。
代理人在進行轉委託後,其與委託人的委託代理關係並沒有終結,所以代理人依然就具有代理權。
代理人失去代理權的情形,如下: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當委託代理合同到期或委託代理的事情辦完後,受託人通常失去了代理權。
2、委託人取消委託或者受託人辭去委託。
3、受託人死亡。一般情況下,作為受託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權隨即終止,代理關係也就相應地終止。但在實踐中,基於維護交易秩序和民事法律關係正常進行,保護代理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委託人死亡往往不能成為代理關係終止的原因。
4、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受託人突患精神疾病等原因等。
5、作為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法人終止。在工作生活中,公司、企業等法人也是可以作為受託人的,但法人也是可以終止的,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樣,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隨之消滅,代理權就消滅,雙方的代理關係終止。
受託人轉委託後直接行使代理權的,需徵得同意
儘管受託人在進行轉委託後,依然具有代理權,但想越過接受轉手委託的人直接完成委託人要求代辦的事情的,應當先和接受轉委託的人協商,以免造成重複、違約等問題,從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很多時候,受託人在進行轉委託時,不會失去自身的代理權,在徵得接受轉委託的人的同意,甚至解除轉委託關係後,依然可以直接完場代辦事宜。
二、轉委託必須具備哪些特徵?
(1)委託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權限,同時,原代理人並不因此而喪失代理權。
(2)委託不同於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託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因此,代理人的代理權不是會因為轉委託而發生變化的。如果説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代理合同,但是這個合同中所需要代理的事情已經完成,那麼這個合同自然就失效了,這時雙方就不再有代理關係。那麼代理人也就沒有代理權了。如果受託人死亡這種情況,那麼代理權也就隨即終止,自然代理人的代理關係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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