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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的代理權限有哪些呢?

由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代理人被劃分為三種,也就是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人早就已經被取消了。因此,現在只有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那麼,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希望有所幫助。

代理人的的代理權限有哪些呢?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範圍也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且一般都屬於普通代理或全權代理,沒有代理權限範圍的特殊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二、委託代理人

在委託代理中,代理權限有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種。

(一)、一般授權代理

1、解釋: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

2、權限: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鑑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二)、特別授權代理

1、解釋:特別授權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

2、權限: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權限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三)、二者的區別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2、對於重大事項,即使享有特別授權代理,律師也不應擅自作主,而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再做決定。

3、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權代理,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係的變更。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查閲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綜上所述,就是有關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的範圍,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由法律規定,委託代理人的權限由委託人授予,並且根據授予的權限分為一般授權以及特別授權,其中,一般授權只能代理民事訴訟權,特別授權還能代理民事實體權。如果您的相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您可以到本站網站,詢問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