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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有區別嗎

法律1.16W
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有區別嗎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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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單方面濫用代理權


根據相對人是否善意,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相對人惡意:明知或應知代理人濫用代理權 於此情形,相對人並不值得保護,且代理人構成無權代理,故代理行為效果不當然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並無損害,自不發生第1款所稱的代理人責任。

(2)相對人善意:不知也不應知代理人濫用代理權 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理信賴,代理行為的效果仍贏歸屬於被代理人,此時被代理人可向濫用代理權的代理人主張賠償責任。

關於代理人的責任,根據抽象原則要求,授權行為與基礎關係並非同時存在。如果存在基礎關係,而代理人未按照基礎關係要求履行代理義務,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自不待言;然如果沒有基礎關係,而只有單獨的代理權授予行為,那麼代理人則不存在履行代理義務問題,而只享有代理權,此時只意味着其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而不意味着其不必承擔侵權責任,一旦濫用代理權導致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時根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否存在基礎法律關係(如委託合同),又可細分成如下兩種情形:

1.存在基礎法律關係 代理人贏根據基礎法律關係要求,向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2.不存在基礎法律關係 因不存在基礎法律關係,而只能根據侵權或者法定代理義務的違反,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第1款所稱的“民事責任”包括兩種類型:第一是違約責任,即在委託代理的情形中,代理人應按照委託合同要求,向被代理人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是侵權責任,在法定代理以及沒有基礎關係的授權代理中,代理人未按照法定代理之要求或者濫用代理權,導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損,此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