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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代理屬於濫用代理權嗎?

一、越權代理屬於濫用代理權嗎?

越權代理屬於濫用代理權嗎?

越權代理不屬於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不是代理行為,而是無效民事行為,代理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而越權代理則是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二、濫用代理權的幾種類型

通説認為,濫用代理權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於自己進行民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係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由一個人實施。例如,自然人甲委託乙購買生產設備,乙以甲的名義於自己訂立合同,把自己的生產設備賣給甲。通常情況下,由於交易雙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難避免發生代理人為自己而犧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當然,在某些情況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滿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雙方的利益,甚至及時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

現行法未規定自己代理。在實務中,對於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兩種主張:(1)無效説。自己代理違背了代理的本質特徵,因此,自己代理無效。(2)效力未定説。自己代理屬於效力未定的行為,如事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自己代理的法律後果就歸屬於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實際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該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未設計第三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應享有撤銷權。如果自己代理的結果未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張撤銷,被代理人於代理人之間的民事行為自始發生效力。

2、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為民事行為。例如,甲受乙的委託購買電視機,又受丙的委託銷售電視機,甲此時以乙丙雙方的名義訂立購銷電視機合同。在通常情況下,雙方代理由於沒有第三人蔘加進來,交易由一人包辦,一個人同時代表雙方利益,難免顧此失彼,難以達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況下,這種“一手託兩家”的雙方代理行為,也有可能滿足兩個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時實現他們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代理人的職責是為被代理人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於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了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屬於濫用代理權的極端表現。

濫用代理權屬於違法的行為,而越權代理則是屬於合法的行為,二者在本質上有着明顯的區別。越權代理狀態下超過所擁有權利的部分。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被認可,或者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濫用代理權期間所從事的一切民事行為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