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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是否有效

一、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代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1、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

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

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三、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總的來説,正常情況下沒有代理權的話,就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相應的行為,而無權代理具體包括沒有代理權或者行駛的代理行為已經超過了代理權,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代理關係已經終止,但當事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