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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一、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合同糾紛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對其拘傳,強制其到庭,找不到被告的,案件的審理也不會有實質性的影響,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被告拒不到庭,將會喪失陳述、辯解的機會,將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後果。《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範圍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對於合同糾紛的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理程序並不相同,對於被告不出庭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