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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離婚後財產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1、被告拒絕出庭的話法庭可以缺席審判,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二、夫妻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協商解決

雙方若能就財產糾紛達成協商是最好的解決方法,不過能協商解決的情況很少,大部分由於財產糾紛案件的複雜性等原因導致協商無果。

(二)提起財產訴訟。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基本上均以訴訟的形式表現出來,有下列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財產訴訟

1、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或者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則可以提起訴訟。

生活中有很多的問題不是我們一味的採取逃避的這種方法就可以解決的,甚至在對方已經起訴了的情況下仍然不想出庭參加審判,只不過,法院審判的目的還是為了平息原被告雙方的糾紛,如果強行採用缺席審判的這種方法,法院審理完了之後也有可能引發被告的不滿,因此法院可以強制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