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被告不出庭會敗訴嗎
一、借貸糾紛被告不出庭會敗訴嗎
借貸糾紛被告不出庭不會帶來必然的敗訴結果,但有可能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民事訴訟中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
二、被執行人是否就是被告
要分不同的情況來判定。
被執行人是法院在判定案件時,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而且在不同案件中,原告勝訴,那麼被告就是該案件的被執行人。
在法院,對於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在一刑事訴訟案件判決被告死刑、徒刑或緩刑後,該被告就是這次刑事案件的判決的被執行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被告騷擾原告怎麼處理
向主審法官反映情況,法院可以對被告妨礙民事訴訟行為作出處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債權的訴訟時效通常是多久
1、債務糾紛訴訟時效——3年。
從債權人最近一次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日期算起,超過3年,不予保護。3年內債務人未還債的,債權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但3年內債務人未還,債權人既沒有要求債務人還債,也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保護。
2、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情況,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
按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計算。
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是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最長訴訟時效的計算。
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因此綜合全文的敍述就能知道,借貸糾紛被告不出庭是不會敗訴的,但是法院是很有可能進行缺席判決。所以當事人不能帶有僥倖心理不去參加庭審,因為一旦缺席就會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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