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合同工合同到期應如何處理?
一、煤礦合同工合同到期應如何處理?
依據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建議協商處理:
(1)如果合同維持或提高勞動待遇了,而不同意續簽的話,是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礦方不予續合同,這就是自動解除工人的勞動權。礦方就得給予工人的如,醫療保險,工鄰補帖,和國家的相關政策所規定的補嘗。
失業金的領取要先到當地街道辦事處申報自己失業,如果符合條件,到其指定的部門領取。
二、賠償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員工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且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進行任何賠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4]
來源法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2]
三、員工維權途徑
法律已經針對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補償做出明確規定,那麼勞動者究竟該怎麼維權呢? [5]
(一)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二)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許多勞動者都並沒有真正的瞭解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當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死心塌地的幹到最後公司又不續簽合同的時候我們就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常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都會有一筆補償金給勞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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