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有違約金嗎?
一、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有違約金嗎?
因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利作出了有別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等法規及其配套規章政策規定,事業編制受聘人員主動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有的需要得到單位批准,特殊崗位人員還不能辭職,對一般受聘人員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滿六個月後,才可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故事業編制聘用人員辭職權利有一定限制和禁止,但事業單位限制工作人員辭職權利應依法行使,不得濫用權利。
關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違約金約定,《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也就是説,事業單位的員工,在簽訂聘用制合同時,能否約定違約金,首先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無規定,有規定的,按該規定執行;沒有相應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第4條規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事業單位與員工簽訂聘用合同時,可以約定“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並且該條款是必備條款。這裏的“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自然包括違約金。
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衞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招用人員需經國家批准公開招聘(含高層次人才引進)。事業單位對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往往支付了引進費或安家費等特殊待遇,為人才培養,往往對工作人員出資培訓。在人才資源配置市場化的背景下,事業單位中出資引進或出資培訓的工作人員的流動也不可避免,因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利作出了有別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其次,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上的聘用合同不但在適用對象上與勞動合同有區別,在法律適用上也與勞動合同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雖然與普通的勞動合同有所區別,主要是因為事業單位的性質是屬於國家公益的。但是,就聘用合同如果目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事項,可參照現有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中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以上就是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有違約金嗎”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網站專業律師。
-
合同違約如何去解決
一、合同違約如何去解決簽訂合同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合同的,構成違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的規定,向當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
-
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一、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是哪些構成惡意串通要求客觀上惡意串通行為人進行了串通的行為並直接或間接的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主觀上,惡意串通雙方都要求具有惡意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並且明知惡意串通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利益損失而故意而為之。惡意的目的要求雙方都...
-
合同撤銷有啥法律後果?
一、合同撤銷有啥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
-
民法典合同未簽定時間如何認定效力
一、民法典合同未簽定時間如何認定效力民法典規定,合同沒有簽訂日期,合同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