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終止聘用合同條件是什麼?
一、事業單位終止聘用合同條件是什麼?
事業單位終止聘用合同條件,是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於聘用的規定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對於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來終止聘用合同的情況,一定要有上述依據,如果是私自解除與工作人員的聘用合同,那麼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具體情況下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合同條款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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