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簽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有違約金嗎
一、用人單位沒簽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有違約金嗎
不可以,用工單位的不籤勞動合同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是違法的。用工單位需要付出“違法成本”,比如“須按月付雙薪”。這些都在《勞動合同法》做了明確規定。因此本身用人單位就違法,更加沒有違約金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後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保護,若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既是勞動者違約了,用人單位也很難獲得違約金,因為本身就沒有和勞動者法律承認的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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