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聘用合同違約金有嗎?
一、醫院聘用合同違約金有嗎?
公立醫院聘用合同是有違約金的,是合法的。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上的聘用合同不但在適用對象上與勞動合同有區別,在法律適用上也與勞動合同有所區別。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5條進一步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根據上述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員工,除非用人單位對其進行了競業限制或提供了專項培訓,否則不得約定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無效如何認定?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無效勞動合同並不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但是勞動合同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係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
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可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有些勞動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在效力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院聘用合同需要由勞動者和醫方來進行簽訂,對於簽訂的合同是可以存在違約金的,但一定要雙方協商好,違約金的金額不能高於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此合同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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