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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紀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行紀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行紀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是:適用範圍不同。行紀合同適用範圍窄,僅限於代銷等貿易行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寬;行紀合同的受託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處理事務既可以用委託人名義,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行紀人一般是專門從事貿易活動,其開業和經營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查、登記;而委託合同的當事人不必是專門從事貿易活動的,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也可以無償。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將行紀合同的標的規定為”從事貿易的活動“,實踐中多指動產、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如代購、代銷、寄售等。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

4、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託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為行紀活動時,應為委託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託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的義務,委託人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提供行紀服務業意在獲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行紀合同和僱傭合同二者有一定的關聯,但是在本質上是有着明確的區別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論簽署哪一種類型的合同,在簽訂之前都必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提前的充分協商,並且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都進行規範,避免後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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