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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僱傭合同?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對於很多人來説,根本分不清這兩種類型的合同,甚至有人會認為,僱傭合同就是勞動合同。其實這兩個合同是完全不同。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他們的不同之處。

一、僱傭合同一、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二、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僱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三、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僱傭關係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五、風險負擔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至於勞動者本人是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可依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做出規定。勞動者若發生工傷,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同時,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從理論上講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9條,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這裏,僱主和僱員應當如何承擔責任,法律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而當“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只能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1條和其他相關條文處理,但從理論上講,僱員不能獲得雙倍賠償。

以上五方面充分説明了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不知道各位有沒有了解清楚。小編想,他們最大的區別應該就是主體之間的關係不同吧。僱傭合同雙方是平等的關係,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