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
合同審查2.56W
僱傭關係是指僱員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限內,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主接受僱員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所謂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僱員的勞動成果一般歸僱主所有。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責任。僱員領取工資報酬有一個相對穩定的週期。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員以自己的名義,並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主要工作,但也可以將其承攬的部分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承攬合同中的風險由承攬人自己承擔。承攬人的報酬在完成某項工作前雙方已經約定準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員以自己的名義,並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主要工作,但也可以將其承攬的部分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承攬合同中的風險由承攬人自己承擔。承攬人的報酬在完成某項工作前雙方已經約定準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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