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與承攬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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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是指僱員在僱主的授權、指示、指揮監督和管理下,於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僱主從事僱傭活動,由僱主支付報酬。承攬,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特定的工作成果並由定作人給付報酬。二者的區別有:
1、責任歸責原則不同。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和合同責任。
2、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傭的根本目的在於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合同標的。而承攬關係中,承攬在於交付勞動成果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攬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攬合同的標的。
3、勞務給付的從屬性不同。僱傭關係的勞務給付具有從屬性,表現為僱員在勞動中應當服從僱主的指示、安排、指揮和監督。而承攬關係中的勞務給付不具有從屬性。
4、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一經僱主選定,非經僱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勞務。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不屬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來完成。
5、適用法律不同。僱傭關係適用民法通則調整,而承攬關係則適用合同法調整。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測試、檢驗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1、責任歸責原則不同。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和合同責任。
2、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傭的根本目的在於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合同標的。而承攬關係中,承攬在於交付勞動成果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攬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攬合同的標的。
3、勞務給付的從屬性不同。僱傭關係的勞務給付具有從屬性,表現為僱員在勞動中應當服從僱主的指示、安排、指揮和監督。而承攬關係中的勞務給付不具有從屬性。
4、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一經僱主選定,非經僱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勞務。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不屬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來完成。
5、適用法律不同。僱傭關係適用民法通則調整,而承攬關係則適用合同法調整。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測試、檢驗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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