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鑑定的,自鑑定單位出具鑑定意見後三年。
3、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期屆滿後三年。
4、承包人主張簽證、索賠增加的工程款,訴訟時效為提交簽證、索賠資料後三年;如合同約定除斥期間的,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喪失時效。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三、工程施工合同管轄地怎麼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工程建設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如果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起訴的話應當在有效期限內。工程施工合同是普通合同糾紛,適用於三年時效,這個過程中,一方同意支付工程款或者被起訴的,都會導致時效的中斷。這樣,之後訴訟時效會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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