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承包合同訴訟時效為多久?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鑑定的,自鑑定單位出具鑑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衞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70年後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據此受理完全正確;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10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二年。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綜合上面所説的,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如果出現了什麼質量糾紛或者其它問題的話,那麼是可以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是必須要在規定的時效之內進行提起,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受理,如果超過了時效,那麼對於自己的訴訟請求就不會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
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何時生效
一、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何時生效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其效力從被代理人追認時生效。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經過追認的,自追認時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一、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麼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
-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可以中斷嗎
一、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可以中斷嗎要看具體情況。1、在保證期間單獨適用時,無論是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法律規定;2、保證債務與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伴隨適用時,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3、在連帶保證...
-
合同違約金標準是哪些
一、合同違約金標準是哪些法律並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數額,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能低於造成的損失,也不能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2、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