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建設工程質量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但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即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時效則指在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時效期間行使權利。
二、建設工程質量的特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適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滿足使用目的的各種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結構性能,使用性能,外觀性能等。
(2)耐久性。即壽命,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條件下,滿足規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後的合理使用壽命週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後在使用過程中保證結構安全、保證人身和環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條件下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
(5)經濟性。是指工程從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到整個產品使用壽命週期內的成本和消耗的費用。
(6)與環境的協調性。是指工程與其周圍生態環境協調,與所在地區經濟環境協調以及與周圍已建工程相協調,以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上述六個方面的質量特性彼此之間是相互依存的,總體而言,適用、耐久、安全、可靠、經濟、與環境適應性,都是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但是對於不同門類不同專業的工程可根據其所處的特定的環境條件、技術經濟條件的差異,有不同的側重面)
三、分類
按施工過程控制分為:
1.施工準備控制
指在各工程對象正式施工活動開始前,對各項準備工作及影響質量的各因素進行控制,這是確保施工質量的先決條件。
2.施工過程控制
指在施工過程中對實際投入的生產要素質量及作業技術活動的實施狀態和結果所進行的控制,包括作業者發揮技術能力過程的自控行為和來自有關管理者的監控行為。
3.竣工驗收控制
它是指對於通過施工過程所完成的具有獨立的功能和使用價值的最終產品〔單位工程或整個工程項目〕及有關方面(例如質量文檔)的質量進行控制。
當建築的使用方以及所有人在發現了建築物有任何的質量問題後都是可以要求施工方及時的進行整改,如果是在質保期內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的,如果施工方拒絕承擔修復以及賠償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的方式來解決,同時不同的質量問題的追究時效也是有所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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