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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施工方在催討工程款項的過程中,建設方大多以款項拖欠多年,案件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欠款。為此,特對訴訟時效的計算期間進行詳細介紹: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1. 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建設施工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內容確定付款時間,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 合同未約定付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建設施工合同未約定付款期限的,從第一次催收債務人表示不還款日計算訴訟時效。

3.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按照預付款、進度款、竣工款和質保金分期支付付款的,那麼每期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是最後一筆款項到期後開始起算

如果幾個階段支付的款項均是同一承包款,可以從最後一筆款項到期後開始起算。如果各階段支付的款項性質有不同,比如分別列明為設計費、設備費、工程款等,則應各自分別時效。

另外,從實踐中來看,工程款承包款,如果尚未到達合同約定的結算條件,即使此前分階段預支付,已經超過時效的,很多時候法院也均沒有按視為未超過訴訟時效來確定。

4.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5. 建設施工合同被宣告無效的,訴訟時效從合同確認無效起計算

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關於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合同無效後的請求權基礎並非基於合同而產生,故不能從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基於合同無效產生的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只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合同無效而引發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才成立。

6. 在沒有其他付款條件的約束前提下,在如債權債務金額不明,則訴訟時效未起算

工程款未經結算,沒有明確的債權金額,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最終確認,因此訴訟時效還沒有開始計算。

7. 債務人部分履行訴訟時效屆滿的債務,其餘部分不可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8. 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了新的還款協議,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即可以達到挽救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目的。

9. 企業詢證函具有催債意思才能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向債務人發詢證函,債務人對詢證函中的債務金額予以確認並加蓋公章,通常可以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依據。

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向債務人發詢證函,詢證函內容上如果有催收的意思表示,則可以視作催款函,如果債務人在這類詢證函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則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才可以重新起算。

10. 質保金具有特殊性,應當單獨對待,單獨計算訴訟時效。

關於質保金的性質在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其應當屬於工程款的一部分,依此觀點,可以認為所有工程欠款從質保金到期後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但是另一種觀點認為,質保金和工程款性質不完全一樣,有其特殊性,質保金應當單獨對待,單獨計算訴訟時效。而實踐中大部分觀點則是將質保金和工程款分開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