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代理詞怎麼書寫的?
一、排除妨害代理詞怎麼書寫的?
排除妨害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公澤律師事務所接受趙某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趙某某上訴嶽某某的二審程序的代理人。通過查閲相關案卷,並參加了開庭審理,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事實清楚,被上訴人超出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範圍侵佔公用道路翻蓋房屋,妨害了公用道路的通行,侵害了上訴人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應當停止侵權,排除妨害。
通過一二審的各項證據和開庭調查可以認定本案基本事實如下:被上訴人嶽某某翻蓋房屋地基北側在原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範圍外向東侵佔了公用道路10公分(一審查明11公分),造成公用道路由原來的2.2米,到現在的不足1.8米;南側超出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範圍所壘的台基和石台,造成公用道路由原來的2.2米,到現在的不足1.4米(該台基和石台原審法院已經判決拆除),被上訴人以上行為影響了上訴人及其他村民正常的生活並造成農作物收穫時無法通行。以上事實,有原審法院現場勘查圖、二審法院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被上訴人提交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
因此,通過二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被上訴人北房的翻蓋地基超出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範圍並實際造成了公用道路的變窄,妨害了上訴人和其他村民的正常通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判決被上訴人拆除超出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範圍的北房翻蓋地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 被上訴人主體資格適格,原審程序合法。
首先,本案為排除妨害糾紛,被上訴人是翻蓋房屋的發包人和以後房屋的居住人(二審開庭被上訴人已認可),因此嶽某某符合原審判決的被告主體資格。
其次,根據《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實行農村村民一户一處宅基地制度,嶽某某是嶽士發的兒子,因此集體土地使用證雖然登記户主為嶽士發,但嶽某某同樣享有土地使用權。所以,原審判決以嶽某某為被告符合法律規定。
再次,被上訴人在該糾紛發生之後,無論是在村委會的調解工作中還是土地部門及法院的的勘查現場中均作為訴訟主體一方參與當中。更主要的是被上訴人嶽某某在上訴人原審提起訴訟後積極應訴,並提交答辯,參加開通審理,並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作為自己的證據,並且對原審判決並未提起上訴,依照法律規定屬於被上訴人對原審自己作為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可,因此,原審法院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經過二審法院依法調查核實,被上訴人侵權事實明確,依照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拆除全部違章建築,恢復公用道路原狀,以維護上訴人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
二、如何申請排除妨害?
申請排除妨害應符合以下條件: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於: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響通行;違章建築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採光;在他人建築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並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如果符合上述構成要件,權利人即可蒐集相關證據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的代理詞由抬頭、正文和結尾三部分組成。申請排除妨害時要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存在妨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其次妨害狀態具有不正當性。存在妨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不同之處在於,一個是動態,一個是靜態。沒有法律依據,缺乏合理性的狀態,就是妨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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