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上海**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黃**的委託,指派高黎律師、**律師作為被告代理人蔘加原告訴被告排除妨害糾紛一案。現根據本案事實、法律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與案外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簽訂合法真實有效的租賃合同,且原告知悉轉租情況。被告從案外人李**處轉租而來的協議,有李**的簽字和**公司的蓋章。後續被告直接和**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同樣有被告的簽字和**公司的蓋章,合法真實有效。並且該2份租賃合同明確約定,十年送一年,按照商業慣例,送的一年應為合同履行的第一年,並且當時的招租廣告也明確寫了送的是第一年;2份租賃合同的租金總共為399360元,被告共支付了208480元,其中010有74380元的租金,由被告用手機抵款,漏雨的損失款加上被告支付的現金4萬多元來進行折抵,因此當時**公司的李會計就只在原先的76500元的收據上註明了該74380元付清.並且**公司曾答應被告給予010號商鋪租金總價的15%的優惠,即被告只需再支付租金145616即全部付清。
二、原告已概括承受**公司對被告的權利義務,理應繼續履行被告與**公司之間的合同。由於**公司欠租欠費等情況,原告於2010年對**公司提起了訴訟,要求解除他們之間的租賃合同,並要求**公司將承租房屋返還給原告以及支付拖欠的租金和使用費,該案經二審終審後支持了原告的訴請。但該訴訟案件並沒有追加本案被告等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説明當時的審判員也是考慮到因原告與**公司簽訂了《場地經營管理權移交協議》,協議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該建築及承租商户的經營管理權由原告全面接管;各承租商户的各項費用由原告統收統付;原告承認**公司與承租商户的合同關係,即法院也認可是原告接管了**公司的權利義務,此協議的簽訂並未侵害到被告等次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才未追加被告作該案第三人。因此,原告也應當繼續履行被告與**公司之間的合同。同年7月9日,原告將該協議情況通知各商户。由此可知,原告已概括承受**公司對被告的權利義務,同時也承認**公司與被告之間的合同。自2010年7月1日起,原告開始向各商户收取租金,水電氣等費用,有案外人雷*與**公司的合同和發票為證。既然原告已經行使權利,理應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在被告依約履行合同且合同約定期限未到的情況下,原告沒有任何理由要求被告搬離承租商鋪並交納房屋使用費。
綜上,被告認為在其與案外人**公司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由於原告與**公司之間產生糾紛而發生的變故,不應影響被告的權利,被告承租該商鋪的狀態應當繼續維持。不僅如此,既然原告已經代**公司行使權利,理所應當接受合同的約束,繼續履行合同,原告提出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並採納。
上海**律師事務所高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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