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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認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經法定代理人確認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追認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於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3、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代理人行為帶來的後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為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那麼該代理行為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並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為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日常生活中,只有生效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是比較多的,對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經法定代理人確認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合同效力的問題的時候,是可以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標籤:時間 合同 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