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合同履行地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規定是: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與約定的履行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購銷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 【標的物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三、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
1.對具體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司法解釋,因有立法機關的授權而具有等同於法律的地位。
2.為法院內部“審判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司法解釋,相當於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部門規章”,各級法院必須遵照執行。
3.對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認定事實進行指導的司法解釋,因其解釋的對象不是法律,可視為最高人民法院為各級法院提供的辦案方法、規則,供各級法院在審判中參考,以提高司法能力。
4.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沒有法律、法令為依據的“立法性”司法解釋,如符合習慣法的內部、外部條件的,則形成我國以司法解釋為載體的習慣法,具有法律效力。
5.其他沒有法律、法令為依據且不符合習慣治形成條件的司法解釋,應視為司法政策,僅在一定時期內指導法院的司法活動。
因此,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管轄,但是,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也沒有實際履行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無論是民事訴訟程序還是刑事訴訟程序,只要是需要提起訴訟的話,都是需要注意起訴的條件以及起訴的程序的規定的,我們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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