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繼續履行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繼續履行合同的法律規定,是在《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繼承履行合同的構成要件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麼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在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諸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提出一個新的履行期限,即寬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違約方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對於繼續履行合同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一方存在違法的情況下,是需要基於實際來追究違約責任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果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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