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事實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何處理?
客觀事實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並不是用人單位隨意地進行解釋。“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發生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變化,致使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條款無法履行,或者若繼續履行將出現成本過高等顯失公平的狀況,致使勞動合同目的難以實現。
下列情形一般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1)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 受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導致用人單位遷移、資產轉移或者停產、轉產、轉(改)制等重大變化的:
(3)特許經營性質的用人單位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的。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明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該法I所營造的勞動關係和用工環境是相對穩定、和諧的。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兼顧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可以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就是該法在一定程度上對用人單位利益的維護。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對這點予以明確界定,使其能夠具有法律效力,並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依據。
但是如果不符合上面的情況而用人單位又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至於有無經濟補償,要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可以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就是該法在一定程度上對用人單位利益的維護。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對這點予以明確界定,使其能夠具有法律效力,並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依據,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情況的,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勞動者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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