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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原勞動合同視為無效嗎?

公司對於職工的工資都會有規定,一般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會和職工協商,協商一致才會簽訂合同。那麼關於公司降薪原勞動合同視為無效嗎?公司無故的降薪,是不符合規定的,這個行為應該認定為是無效的行為,但是原合同是否無效沒有規定。

公司降薪原勞動合同視為無效嗎?

一、公司降薪原勞動合同視為無效嗎

公司單方面降薪不合法,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屬於無效。

如果乙方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可以告單位違反約定。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時間、工作時間都需要寫明詳細數據,不是這樣籠統的。建議你們找一個當地律師諮詢一下.

拓展資料

勞動法降職降薪的規定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 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用人單位沒有與當事人協商(不知道什麼原因),直接降職降薪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 同,並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3、如果與用人單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者應對公司降職降薪的方法

用人單位無故降職降薪,一則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規定,也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規定。

第一,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現因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正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如果單位不予支付,在給單位發書面通知後,可以不用去上班,立即申請勞動仲裁。注意,在司法實踐中,務必要注意及時、儘快提請勞動關係仲裁,如果在仲裁立案之前,公司消除了降職降薪的違反情形,可能得不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如果自行離職的,沒有經濟補償,所以千萬就別自己辭職了。另外,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據,比如是和單位有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降薪降職的證據、工資收入等,這對將來的仲裁和訴訟勝訴,非常關鍵。

公司降薪原勞動合同一般還是有效的,公司降薪如果有法定的理由的,比如因為職工的行為導致公司受損,那麼公司根據規定可以減少薪水,如果降薪也是雙方合同規定的,那麼也是屬於合法的,和原合同是否有效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