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公證遺囑有效?
一、什麼情況下公證遺囑有效?
當遺囑的內容合法真實有效,並且經過嚴格的申請審查的程序之後完成的公證遺囑有效,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
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另外,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二、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可見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現實生活當中所進行的一些行為,比如説訂一些合同,還有訂立遺囑,要想發生法律效力的話,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比如説公證遺囑的話,需要由當事人自己來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將遺囑的內容還有一些注意事項都要書寫清楚,然後就由公證機關對此進行一個審查,最後再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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