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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故調崗降薪合法嗎?

一、公司無故調崗降薪合法嗎?

公司無故調崗降薪合法嗎?

用人單位調崗降薪不合法。調崗調薪屬於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沒有協商一致就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即使是因為勞動者工作能力不行,需要調崗降薪的,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而不得單方面調崗降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公司調崗降薪怎麼辦?

(一)建議直接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千萬不要在公司相關離職文件上簽字,否則視為本人提出離職就拿不到經濟補償金了。

(二)按目前描述情況,屬於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並試圖變更工資報酬,可直接按《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及按工作年限(6年)支付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經濟補償金工資基數按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不按合同上約定工資。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公司在沒有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就調崗降薪的話,勞動者首先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