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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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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是什麼?

一、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是什麼?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現行用地政策是徵收和使用主體分離,即未利用的土地出讓前,應當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耕地一般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統一徵用。對應繳納的耕地佔用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繳納,作為土地開發成本費用的一部分,體現在“招、拍、掛”價格當中;另一種方式是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佔用税。

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設用地,受讓方取得的土地不屬於“新徵用的土地”範疇,相對於土地儲備中心來説,才為“新徵用的土地”,並且土地徵收的申請人一般為國土部門,而非土地受讓方。

為進一步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説,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論是土地儲備中心繳納耕地佔用税,還是受讓方直接繳納耕地佔用税,均應當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產土地使用税終止是什麼時間

(1)有的地方以預售許可為準,比如江蘇的蘇州工業園區、廣州。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商品房開發,其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截至時間為預售(銷售)許可證的核發時間的當月末。

(2)有的地方以簽訂的銷售合同為準,納税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的規定,結合現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應依照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終止繳納的時間應以商品房出售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3)還有些地方以交鑰匙的時間為準,比如西安、青島。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截止時間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文件約定房屋交付的當月末;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文件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截止時間為房屋實際交付的當月末。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期間,應逐月統計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當月應繳納土地使用税。

納税義務的截止時間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品房已經銷售的,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截止時間為商品房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當月末。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受人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受人。

(4)還有的地方以開具發票為準。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我國的房地產也是在不斷的發展的,房地產土地使用税終止時間每個地區都是不一樣的,有的是根據預售許可證,有的是根據簽訂的銷售合同,有的是根據交鑰匙的時間,還有的是根據開具發票的時間,不過只要根據所在地的政策,進行繳納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