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知情權標準的法律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一、業主知情權標準的法律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業主請求公佈、查閲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二、業主知情權侵權糾紛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業主知情權侵權糾紛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證人陳述作證;
7、交叉詢問質證;
8、法庭補充詢問;
9、證人退庭。
四、業主有哪些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總的來説,業主知情權包含的範圍是很廣的,物業服務公司也應該尊重業主的知情權,對於以上的這些資料,物業服務公司應該定期主動公開,若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不尊重業主的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就很容易造成物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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