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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適格的法律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一、被告不適格的法律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被告不適格的法律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被告不適格的規定,只規定了原告的起訴資格。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被告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三、原被告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義務?

1、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2、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

3、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或者賄買、脅迫他人作證。

4、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5、不得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6、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

7、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總的來説,被告不適格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被告是否具有訴訟資格是需要根據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分析的,原告在起訴的時候,如果被告跟案件沒有任何關係,這種情況就可以認定成被告不適格,被告不適格的情況下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求。

標籤:被告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