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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知情權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業主知情權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業主知情權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業委會、物業公司要求公佈、查閲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且確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業主有權請求公佈、查閲以下資料: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信息公示義務,原文如下: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和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委會報告。

二、業主權利性質的分析是怎樣的?

業主的權利性質,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

(1)根據規定權利的法律類型分析,業主權利屬於私權的範疇。從賦予業主法定權利的法律文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來看,其所調整的基本法律關係是普通民事主體——業主、開發商以及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關係,所調整的對象也是民事行為,更為重要的是,其所確保的井非國家公共利益而是普通民不土體的個人利益,此類法律法規從性質上來説屬於私法,所以業主法定權利理應具有私法性質,而並不具備公法性質。通過當事雙方共同約定,再通過法律間接確認的業主約定權利,其本身就源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更非公權。

(2)根據權利的效力範圍來看,業主的權利既屬於對世權也屬於對人權。對於來源於法律法規直接賦予的業主權利,該權利是對世權,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業主權利對世性的最大意義在於,業主法定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來源於當事方在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該權利是對人權,只具有對人性,即相對性。特定業主權利的對人權性質,意味着該權利的效力範圍僅及於合同相對人,而不涉及第三人。

(3)根據權利是否能獨立存在,業主的權利既屬於原權利,也屬於救濟權。原權利是業主賴以存在以及需要保證的基本利益,例如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等。而救濟權則是以上基本利益得以保證的實施機制,例如建議、監督、批評、投訴權等。以上業主權利的雙重屬性對於業主來説均非常必要,因此業主在簽訂合同時,切不可只注意到對原權利的約定而忽視救濟權,制定法律法規在規定業主權利時,也必須綜合考慮原權利與救濟權,否則業主權利的形態就是不完整的,那麼業主也無法有效的保護自身的權利。

處理業主知情權糾紛時,應該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進行。業主擁有的權利可以從不同角度分析,根據規定權利的法律類型分析,業主權利屬於私權的範疇。根據權利是否能獨立存在,業主的權利既屬於原權利,也屬於救濟權。根據權利的效力範圍來看,業主的權利既屬於對世權也屬於對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