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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據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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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法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據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物權法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據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1、先佔

構成先佔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先佔的標的物須為無主物。拋棄物屬於無主物,但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不是無主物。遺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屬於無主物。

(2)標的物須非法律禁止佔有的物。

(3)須有依所有意思佔有標的物的行為。

2、拾得遺失物

根據《物權法》第10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作為拾得人首先應當在20日內通知權利人或交給有關部門處理。另外,根據《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根據《物權法》第113條的規定,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根據《物權法》第112條的規定,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同樣適用關於遺失物的規則。

3、發現埋藏物

埋藏物分為兩種類型:

(1)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這種物在發現以後,其所有權仍屬於原所有人。具體規則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2)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1款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添附

5、善意取得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物的佔有人,在不法將物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物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受讓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法律上規定的原始取得的這幾種方法應該都很好理解的,比如日常生活中我們從商家手中購買東西,對於消費者來説這是最直接的原始取得的方法。通過不同方式取得對該物品的所有權的,在辦理所有權轉移過程當中產生的費用手續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