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力
一、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第二種觀點認為,登記備案對租賃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是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即可。第三種觀點認為,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雖然我國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但登記備案是行政機關針對租賃行為採取的行政管理手段,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的房屋租賃申請並決定是否頒發房屋租賃證件,是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合同法解釋(-)》第9條後段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也並未規定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或成立的要件。進行登記備案並獲取《房屋租賃證》,並不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國家税費流失及當事人非法出租房屋,規範房屋租賃市場和確保國家税收,且其性質屬於行政機關的事後審查行為,與民事行為的效力無關,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行政機關無權干預。而且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房屋租賃登記是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後的程序,對合同成立及效力沒有影響。《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4條對此也作了規定。
二、於未按規定進行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會引起怎樣的法律後果
1、未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影響
房屋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備案的,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租賃合同生效條件。但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屋租賃合同才生效的”但事實上沒有辦理,只要雙方已實際履行合同的,則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有點拗口)
2、未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影響
關於這點,目前法律對此的規定並不明確,我們可以參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上海高院認為,如果租賃合同未經登記的,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租賃合同未作備案登記,並且買受人(第三人)不知道房屋租賃事實的(買受人為善意),承租人喪失優先購買權。
3、未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的行政責任
對於未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的當事人會不會承擔什麼責任?我想這個問題肯定是大家最關注的。相關規定表明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辦,甚至可以要求對其施以罰款,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主管部門的大棒對此 “高舉而輕落”,目前因為這個問題而受罰的企業或個人我們還未發現。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是一種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以及合同行為變動進行登記備案的制度。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4條明確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即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情況發生後的30日內房屋出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符合租賃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及發給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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