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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對出租房是哪些保管義務

承租人對出租房是哪些保管義務
律師解析:具體義務包括:
一、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佔有租賃物,有保管和維護租賃物的義務。
二、租賃物有收益能力的,承租人應保持其能力。保持租賃物有收益能力的費用是為了使承租人自己使用收益所必要的費用,此項必要費用應由承租人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