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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未備案是否有效

租賃合同未備案是否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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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嗎

有人認為,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經登記備案後方能生效,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合同無效,將是否登記備案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或有效的要件。但根據《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可以認為,批准、登記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而僅僅可能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這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且規定登記後才生效的;另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前一種登記主要指《擔保法》等所規定的抵押合同登記和權利質押登記等。這種登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則合同不生效。房屋租賃登記則屬於後一種登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並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和有效。

此外,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如果租賃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特別約定經登記備案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那麼,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的規定,合同經租賃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首先要注意,按照《合同法》中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其實登記備案並非是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換言之,此時即使沒有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也不會影響到租房合同的生效。不過有些人進行房屋租賃可能是因為要辦理孩子入學或者設立公司,這樣的情況下建議最好進行登記備案。